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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不能“转正”

发布时间: 2015-12-31 09:18:47

来源: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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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记者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上获悉,今后,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都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立的窗口统一办理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截至11月27日,我省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行政机构和事业经办机构已全部组建到位,成为全国首批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的省份之一。

明年1月1日实现“新开旧停”

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在今年4月、9月分别成立了省不动产登记局和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前,11个设区市和80个县市中,已有9个设区市和68个县市不动产登记局和登记中心挂牌。

部分市县已经开展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绝大部分市、县基本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人员入驻和试运行等工作,初步具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条件。2016年1月1日实现“新开旧停”,绝大部分市、县都将正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据悉,“新开”即: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始工作,所有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登记都要在新窗口统一受理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旧停”即:原房管、林业等部门的旧窗口停止工作,不得再办理任何不动产登记业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就我省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不动产权利,要依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从2014年起算,设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设区市、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做到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

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不能登记发证

会上,有记者提出,有人认为,在对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小产权房”有可能会“转正”。

针对这一担忧,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国家通过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不动产产权,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登记发证。

我省将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定

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将如何进行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定,规范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行为,一般查询、复制的只是登记结果资料,对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

申请查询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以及公务查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等属于“利害关系人”;公务查询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进行的查询。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查询主体对登记信息不得滥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不得随意泄露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的义务。当事人未经同意,泄露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申请应该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其他材料。

文/首席记者朱叶

责任编辑: 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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