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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使用退出机制 申请保障房轮候期拟不超三年

发布时间: 2014-12-26 12:16:25

来源: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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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省政府法制办消息,《山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置、使用等住房保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送审稿规定,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有关情况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申请人居住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场所及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有关部门应进行核查。

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轮候对象的配置排序,轮候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优先照顾弱势群体。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送审稿规定了承租人不得做出的几种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1年中累计10个月未在所承租住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住房用途;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等。

对一些特定情形,承租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包括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人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动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而违反办法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并处补缴租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并处领取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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